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,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、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。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,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。简而言之,任何人在香港营商,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,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。 每个国家都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,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。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每个国家所赚取的利润,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,都予以征税。
一、离岸豁免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本港发生
1.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;
2.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;
3.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;
4.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;
5.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。
二、离岸公司的业务类型(常见几种案例)
1.贸易往来
(1)产品:买的是什麽产品,有无产品清单;
(2)销货:客户背景,客户来源,名称和地址,是否有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,各顾客的销货金额有多少,销货合同(发票)是否显示签署地点和时间及相关负责人的信息;
(3)购货:供应商是谁,怎么寻找的,是否有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,各供应商的购货金额有多少,销货合同(发票)是否显示签署地点和时间及相关负责人的信息;
(4)存货:有无存货,存储的仓库地点在哪里;
(5)收付款的方式:T/T,现金往来,信用证或其他途径。
(6)提供邮件往来
2.服务收入
(1)为赚取服务收入、佣金收入所经营/提供的业务及功能,每项活动的负责人是谁,提供服务的地点在哪里(服务地点为判断来源地的核心要素,因而越具体越好,并附文件证明;
(2)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:包括名称、地址,与该公司的联系等;
(3)服务合同、协议由谁在哪什麽时候签署,通过什麽方式签署;
(4)服务价格/佣金费用的计算标准;
(5)有否分包商,名称、地址、支付的金额、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地点信息等;
(6)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。
3.工程类型
(1)公司的组织结构;
(2)工程收入明细表,顾客的名称、地址、收入的性质等;
(3)工程合同、发票、银行文件、工程进展报告;
(4)有否分包商,名称、地址、支付的金额、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地点信息等;
(5)董事和僱员的差旅行程;
(6)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