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
根据《放债人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163章)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,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。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。
2.放债人业务范围
包括一般指向他人提供贷款并且不同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业务,包括提供担保贷款及无担保贷款,例如:个人以及商业贷款、按揭、汽车重型机器工厂租赁、信用卡融资、期票及发单贴现、中小型企业贷款、有抵押贷款以及银团贷款等。
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表格
申请人具备管理放债业务能力的文件证明
申请人财务状况的文件证明
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处所的租约
业主对于处所拟用作经营放债业务所给予的书面许可证明
由屋宇署签发的“占用许可证”,证明该处所只供“办公室”或“店铺”用途于土地注册处所查阅处所的《土地登记册》
处所内的平面图
周年申报表(如申请人为公司)